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水利概况 水利知识
水土保持普法宣传(一)--水土保持与其发展历程
时间:2023-03-01 00:00:00 来源: 作者: 浏览量:57091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实施十二周年宣传月活动,市水利局开设水土保持普法宣传专栏,宣传普及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知识。

       一、水土保持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条给水土保持下了定义:“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要正确理解水土保持的含义,至少应从四个方面:一是对自然因素造成水土流失的预防;二是对自然因素造成水土流失的治理;三是对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预防;四是对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治理。

  二、水土流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释义》:
  1.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力及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人类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
  2.自然因素是指水力、风力、重力及冻融等侵蚀营力。这些营力造成的水土流失分别为水力侵蚀、风力侵蚀、重力侵蚀、冻融侵蚀和混合侵蚀。
  水力侵蚀,是指土壤及其母质在降雨、径流等水体作用下,发生解体、剥蚀、搬运和沉积的过程,包括面蚀、沟蚀等。
  风力侵蚀,是指风力作用于地面而引起土粒、沙粒飞扬、跳跃、滚动和堆积的过程。沙尘暴是风力侵蚀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
  重力侵蚀,是指土壤及其母质或基岩在重力作用下,发生位移和堆积的过程,包括崩塌、泻流和滑坡等形式。
  冻融侵蚀,是指土体和岩石经反复冻融作用而破碎、发生位移的过程。
  混合侵蚀,是指在两种或两种以上营力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一种侵蚀类型,如崩岗、泥石流等。
  3.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即人为水土流失,也指人为侵蚀,是由人类活动,如开矿、修路、工程建设以及滥伐、滥垦、滥牧、不合理耕作等,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水土流失的主要危害
       水土流失的主要危害有以下四点:
       1.土地退化,耕地毁坏,威胁粮食安全。水土流失改变了部分土地利用现状,基本丧失第一性质的生产能力,使人们失去赖以生存耕地的基础,威胁到国家粮食安全;工程施工、弃渣和临时堆土运输及堆置、砂石料等建筑材料运输和堆置等还可能侵占农田,影响农作物的生长。
       2.江河湖库淤积,加剧洪涝灾害,威胁防洪安全。水土流失产生大量泥沙,有的直接倾入沟谷、河道,被水流携运;有的堆积坡面、坡脚,受水流冲蚀进入河流,形成高含沙量水流。当水流进入平缓河段、湖泊或受水库拦蓄影响时,泥沙逐渐堆积,河道过水断面减小,湖库有效库容减小,导致行洪能力减弱,河床抬升,直接威胁到两岸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防洪安全。
       3.恶化生存环境,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开挖、填筑、弃渣和临时堆土等活动扰动原地貌,占压植被,形成大面积的裸露面,使沿线的生态环境遭到一定的损坏。同时,生产建设过程中扰动和损坏了原土层结构,易引起滑坡和泻流,同时开挖及排弃的大量土石沙,大大增加沟道输沙量,将损坏原农田灌溉渠系,影响铁路、公路运输及河流行洪安全,并给地区经济发展及生态环境建设造成一定影响,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4.加重面源污染,威胁生态安全和饮水安全。面源污染是指溶解和固体的污染物从非特定地点,在降水或融雪的冲刷作用下,通过径流过程而汇入受纳水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和海湾等)并引起有机污染、水体富营养化或有毒有害等其他形式的污染。水土流失为面源污染提供了物质载体,吸附在土壤颗粒上的污染物,随着地表径流进入水体,加剧了水体污染的发生和发展,直接威胁着生态环境和饮水安全。

       四、水土保持的发展历程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悠久的农业文明古国之一,水土保持自古有之。水土保持的措施,古有沟洫之制。西汉时山区已现梯田雏形,广西龙胜县龙脊梯田已经有几百年历史,从山脚到山顶层层梯田、水田形成壮丽景观。黄土高原从明代起就打坝淤地。
       古籍记载:《吕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诗经》“原隰既平,泉流既清"。《国语》太子晋曰:“古之长民者,不堕山,不崇薮,不防川,不窦泽"。
       1923年,南京金陵大学任承统等人首先用现代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山西、山东开展水土流失状况的调查研究。
       1940年前后,开始在甘肃天水、四川内江、福建长汀、广西柳州西江等地设立水土保持实验站,开始水土保持技术措施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十分重视。
       1950年10月,政务院在治理淮河的决定中要求普遍推行水土保持工作。
       20世纪50年代,以治理黄土高原为重点,水利部、中国科学院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在黄河中游地区组织了3次大规模的水土流失考察与查勘工作,基本摸清了黄河流域水土流失的基本情况,总结了群众的蓄水保土经验,并以黄河支流为单元提出了勘查报告,作出了较为完整、系统的黄河流域水土保持区划。
       1957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成立了国务院水土保持委员会。
       1964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黄河中游地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决定》。
       1982年6月30日,国务院批准颁布了《水土保持工作条例》。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它的颁布实施,是中国水土保持事业的一个重大转折点,为全面预防、治理水土流失,合理利用和保护水土资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使中国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于201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2012年中共十八大,首次把“美丽中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位置。
       2017年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2022年中共二十大指出,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对新时期水土保持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