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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水利局关于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03-19 20:41:31 发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新乡市境内开办公路、铁路、涉水交通、机场、电力、水利水电、采矿、石油天然气工程、加工制造、各类社会事业建设工程、各类房屋建筑以及市政道路、管网、公园等涉及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等水土保持法定义务。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与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含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方案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二、履行缴费义务。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税务部门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详见我局网站公示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指南;矿产资源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执行《新乡市水利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关于我市矿产资源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

三、报告开工时间。项目正式动工前(含清表、场地平整等)10个工作日,应主动告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

四、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报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审批。具体要求参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执行。

五、加强弃渣场管理。严禁向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专门存放地(以下简称“弃渣场”)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违者按水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生产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复核堆渣方案,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完善弃渣场设计,同时采取拦挡、护坡、防洪排涝等有效防护措施,确保渣场工程安全,且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六、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生产建设单位应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

七、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施工监理。

八、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并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报备材料只需要提供申请表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以上为我市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法律义务主要告知事项,具体规定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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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地址:新乡市水利局(新乡市自由街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