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别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科室 |
市级权限划分 |
市级对应责任事项 |
282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水利工程建设与监督科 |
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市级组建项目法人或者局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和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主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2:【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1997年12月21日发布)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3:【规范性文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通知印发)第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
4:【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水建〔2014〕7号,河南省水利厅2014年1月8日厅长办公扩大会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河南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省辖市、县级水利(水务)局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
283 |
行政检查 |
旱灾后水利工程检查评估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旱情缓解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组织修复遭受干旱灾害损坏的水利工程。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负责市本级旱灾后水利工程的检查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旱灾后水利工程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284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水利工程建设与监督科 |
负责县(市、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检查、市直管水利工程及市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抽查有关县(市、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县(市、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的通知》(水安监〔2011〕475号,2011年9月14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1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适时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 |
285 |
行政检查 |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检查及验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负责市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检查及验收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县(市、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286 |
行政检查 |
河道采砂检查 |
1:【部门规章】《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2012年10月26日省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河长制工作科 |
负责市管河道采砂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稽察等多种方式对全市河道采砂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287 |
行政检查 |
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负责全市水库、大坝安全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水库、大坝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险情。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199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
3:【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1991年3月2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
288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督检查 |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令第50号修改)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
水利工程建设与监督科 |
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289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
1:【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2000年7月15日发布) 第六条 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 (一)各级计划、财政、水利及建设部门要充实检查监督力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移民建镇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常进行稽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按管理权限查处,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稽察。 |
水利工程建设与监督科 |
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具体负责市级组建项目法人或者局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2:【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2001年3月9日发布) 第三条 加强建设管理 (一)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
290 |
行政检查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水土保持科 |
负责市本级审批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对本级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 2.对工程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工程项目实施主体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指导监督责任: 3.检查指导县(市、区)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完善规范审批标准、程序等。 4.对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水土保持许可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 |
291 |
行政检查 |
对违反水法的行为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199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水资源管理科(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
负责跨县(市、区)农村公共供水工作违反水法的行为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农村公共供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财政、生态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做好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292 |
行政检查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水资源管理科(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
负责跨县(市、区)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农村公共供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财政、生态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做好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2:【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第23号令,2005年6月22日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
3:【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36次常委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水许可监督检查纳入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范围,重点检查以下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二)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四)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节约的水资源或者水量分配指标的;(五)不按照规定落实水资源保护措施的;(六)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或者伪造取水数据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293 |
行政检查 |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检查、核查 |
1:【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1月5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外,水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水行政监督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核查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二)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责期限。 |
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科、水资源管理科(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
负责跨县(市、区)对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检查、核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农村公共供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财政、生态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做好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
294 |
行政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
水利工程建设与监督科 |
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市级组建项目法人或者局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和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中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负责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2001年10月29日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
4:【规范性文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行政监察活动。 |
295 |
行政检查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的监督检查 |
1:【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7月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负责跨县(市、区)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296 |
行政检查 |
河道管理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
1:【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7月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负责跨县(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河道管理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297 |
行政检查 |
洪评报告审批的监督检查 |
1:【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7月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负责跨县(市、区)洪评报告审批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的洪评报告审批进行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298 |
行政检查 |
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05年6月22日通过,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水利工程建设与监督科 |
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具体负责市级组建项目法人或者局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的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299 |
行政检查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202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水土保持科 |
负责市本级审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对本级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检查指导县(市、区)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完善规范审批标准、程序等。 3.对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水土保持许可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 |
2:【部门规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
300 |
行政检查 |
取水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
1:【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
水资源管理科(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
负责跨县(市、区)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取水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农村公共供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财政、生态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做好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301 |
行政检查 |
占用农灌设施审批的监督检查 |
1:【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
农村水利水电科 |
负责占用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灌区(灌段)或者跨县(市、区)的占用农灌设施审批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占用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灌区(灌段)或者跨该市县级行政区域的补偿项目进行监管。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监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302 |
行政检查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水利工程建设与监督科 |
负责跨县(市、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水利工程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险情。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的通知》(水安监〔2011〕475号,2011年9月14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1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适时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 |
303 |
行政检查 |
水资源监控监测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199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水资源管理科(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
负责跨县(市、区)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水资源监控监测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农村公共供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财政、生态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做好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304 |
行政检查 |
主要防洪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检查及验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负责跨县(市、区)主要防洪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检查及验收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主要防洪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检查及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305 |
行政检查 |
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防洪工程设施验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职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制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共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负责跨县(市、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防洪工程设施验收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防洪工程设施验收进行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306 |
行政检查 |
城市规划区内节水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1:【地方性法规】《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一款,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省节约用水政策和措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
水资源管理科(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
负责跨县(市、区)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城市规划区内节水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农村公共供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财政、生态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做好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307 |
行政检查 |
开展水平衡测试检查 |
1:【地方性法规】《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用水量超出下达年度用水计划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进行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
水资源管理科(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
负责跨县(市、区)、市级以上许可和重大事项中对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计划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做好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