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22-12-27 16:25:35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
各县(市、区)水利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就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 备案范围和时限 (一)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水利工程建设涉及拆除或者爆破的,项目法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在拆除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原则和权限
市管水利工程由市水利局负责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县管水利工程由当地县水利局负责安全生产措施备案。
三、备案内容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内容包括:
1、项目概况;
2、参建单位概况;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执证情况;
4、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措施制定情况;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6、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7、其他有关事项。
(二)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资料备案,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或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3、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等。
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备案程序
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填写《新乡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报送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管水利工程由市水利局负责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县管水利工程由当地县水利局负责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县水利局按照备案内容负责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对备案资料完整的,进行备案,并于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1分备案表报送市水利局。
- 有关要求 (一)项目法人及其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保证报送资料的真实、有效。
(二)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项目法人按要求编制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并及时报备。对项目法人不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责任、未按规定组织备案或未通过备案的,应责令限期改正,视情况给与警告或通报。
附件:新乡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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