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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水利局关于转发 《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应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8 22:46:12 发布人:

 

各县(市、区)水利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水利厅、新乡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现将《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

2022年3月8日

附件

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促进水利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和《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财金〔2018〕1026号),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的应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河南省行政区域水利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记录和资料。

第五条 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全面应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http://xypt.mwr.cn/)信用信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两单”管理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执行。

第六条 各市场主体应依法依规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填报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市场主体用于资质申请及招标投标等活动的人员、工程业绩、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应提前在平台公开。

第七条 河南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积极应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 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分类管理。

基本信息主要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主要指市场主体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等。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主要指市场主体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等。

第九条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不良、较重不良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主要指有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建议解除合同。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

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主要指有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信息公开期限为1至2年。

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主要指有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主要包括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信息公开期限为1至3年。

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根据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严重程度及频次,公开期限延长1至3年。

第十条 对存在较重不良行为并符合《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采取以下严格监管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中进行重点审查;

(二)在招标过程中,可提高履约保证金比例、降低工程预付款比例等;

(三)在日常监管中,适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1. 在评比表彰、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工作中进行重点审查。

在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期限延长1年。

第十一条 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并符合《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情形之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依法限制取得水利工程乙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按照联合惩戒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依法限制取得相关资质或资格的建议;

(二)依法限制参与水利建设市场生产经营、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等活动;

(三)不得作为水利相关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

(四)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五)不得被评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

(六)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七)依法限制水利建设市场相关手续办理;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3年内不得参加水利建设市场评优表彰活动。

在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期限延长2年。在公开期限出现严重不良行为2次以上的,公开期限为长期。

第十二条 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按照联合惩戒备忘录的惩戒措施,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全面应用水利部信用评价结果。

市场主体信用等级是经水利部备案登记的信用评价机构评定且在有效期内,已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的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三等五级:AAA、AA、A,B,C。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享受以下一项或多项激励或褒扬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中,可优先或加快办理、"容缺受理"或简化程序;

(二)在招标过程中,可给予降低履约保证金比例、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等优惠;

  (三)在日常监管中,可简化监管事项,适度减少检查频次;

  (四)在评比表彰中,可优先考虑,可设置加分项;

  (五)在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工作中,可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选择;

  (六)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可设置加分项;

(七)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中,可作为重要依据;

(八)可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大力推介。

第十五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市场主体应在评分标准中予以诚信激励。

  1. 信用等级为AA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权重)为5分(5%);
  2. 信用等级为A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权重)为4分(4%);
  3. 信用等级为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权重)为3分(3%);

第十六条 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工程和服务,发包人应将工程、设备材料及服务合同授予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市场主体。

第十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信用等级按其成员中信用等级最低的确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共享工作,自认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格式和报送管理工作要求,逐级报送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应认定而未认定或不认真认定、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认定该信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有误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逐级报送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出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参照《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自公开之日起3个月后,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自公开之日起6个月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向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认定单位审核通过后及时撤销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撤销决定逐级报送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出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应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信用信息应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信息应用中的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水建〔2016〕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