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新乡市卫河保护条例》有效实施,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新乡市水利局对《新乡市卫河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事项制定了裁量基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于2024年7月13日前反馈至新乡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
联 系 人:范丽星
联系方式:2020715 202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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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新乡市卫河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