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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水利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12-30 00:00:00 来源: 作者: 浏览量:110097
 
 
 
 
 
 
新水政资〔2022〕33 号                  
 
新乡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水利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两级有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要求,推动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水利市场环境,经研究,印发《新乡市水利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2日  
 
新乡市水利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的意见》(新竞审联发<2022>2号)文件精神,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水利市场环境,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成立领导小组
为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经研究决定成立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谌永强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郭树东  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杨光、刘斌、鲁军、毛世轩、金连伟、李赟、文慧、易军民、丁彦霞 、孙继康 、屈杰、崔利民  
三、制定审查机制
(一)审查范围
我局制定的(含代市政府拟订的、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且以我局为牵头单位的)有关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二)审查标准
我局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当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文中明确的四大类、18项禁止性标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三)审查程序
1.起草报审。各承办科室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含代市政府拟订的、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且以我局为牵头单位的),由承办科室起草后报水政水资源管理科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征求意见。各承办科室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作出书面审查结论。由水政水资源管理科作出书面审查结论(填写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表》),经科室负责人复核后提交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局公章。
4.公布、补审、调整、停止。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各科室应当及时补做审查;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书面审查通过的,可以出台并公布;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公平竞争审查总体遵循“谁起草、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
(四) 例外规定
属于“国发〔2016〕34号”文中明确的4项例外规定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负责起草的业务科室或单位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审查要求
(一)明确责任,严格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本局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科室或单位负责根据本实施方案,提交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小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牵头起草科室或单位负责。
(二)审查增量,清理存量
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实行公平竞争审查,以2017年1月1日为时间节点,增量审查对象为2017年1月1日后出台文件、存量清理对象为2017年1月1日前出台的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局机关各科室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和标准,结合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梳理现行有关政策措施,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审查清理过程中,要充分调查政策措施制定的背景、目的、内容,区分不同情况,逐一审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三)定期评估,逐步完善
 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就出台的政策文件是否存在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工作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一并进行,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社会参与度,加强社会监督和约束,有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政策措施应及时纠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宣传、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
(二)加强监督管理。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推广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策制定者要及时予以处理。
(三)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不及时纠正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查实后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各科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和领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以及实施制度的内容、方法、步骤,认真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竞争。
 
 
 
 
 
 
 
 
 
 
 
  1
新乡市水利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案
其他政策措施
规章
初审业务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复审业务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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