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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河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3-05-07 14:16:40 来源: 作者: 浏览量:10979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平原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

《新乡市河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工作规则已经市第一总河长、河长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7日 

 

 

 

 

新乡市河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全市各级河湖长组织体系,压实河湖长责任链条,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河湖长动态调整和责任递补机制,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有责”到“有能有效”,根据《水利部河长办关于加强河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81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河湖长组织体系

第二条 我市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市、县、乡、村四级河湖长体系。市设立第一总河长一名,由市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市总河长一名,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市副总河长两名,分别由市委副书记和市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第三条 我市境内黄河、卫河、共产主义渠、天然渠、文岩渠、天然文岩渠、东大沙河、西大沙河、东孟姜女河、西孟姜女河、民生渠、幸福渠、赵定河、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人民胜利渠总干渠等十五条河流设立市级河长,分别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 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助市第一总河长、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处理河湖长制日常工作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责。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水利工作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水利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新乡黄河河务局、省人民胜利渠保障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章  河湖长自然递补机制

第五条 担任河湖长的市领导同志因工作变动或职位空缺时,按照领导干部职责递补规则,即时明确在新的市领导同志到任前,代行河湖长职责的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市第一总河长或市总河长指定代行河湖长职责的负责人。

第六条 担任市第一总河长的市委主要领导同志因工作变动或职位空缺时,过渡期间由市总河长代行市第一总河长职责。

第七条 担任市总河长的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因工作变动或职位空缺时,过渡期间由担任常务副市长的市级河湖长代行市总河长职责。

第八条 担任卫河、共产主义渠、天然渠、文岩渠、天然文岩渠、东大沙河、西大沙河、东孟姜女河、西孟姜女河、民生渠、幸福渠、赵定河、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人民胜利渠干渠等河流市级河长的市领导同志因工作变动或职位空缺时,过渡期间由其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或由其协助开展工作的副秘书长代行市级河湖长职责。

第九条 新的市领导同志到任后,按照职务分工情况实行河湖长调整和职责的自动补位,不再另行提请。

第十条 市级河湖长调整和职责交接应在新的市领导同志到任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向各县(市、区)、市河长制成员单位发布有关调整通知。

第十一条 县、乡、村级河湖长自然递补机制应参照市级做法执行。

第四章  河湖长名单公告

第十二条 市、县级河湖长调整后,市、县两级河长制办公室按照分级原则,提请在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或水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河湖长名单。其中,市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告市级河湖长名单,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或水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告县、乡、村级河湖长名单。

第十三条 公告内容包括河湖长姓名、担任职务、责任河湖名称和范围、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  河湖长信息更新

第十四条 市、县级河湖长调整后,同级河长制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河南省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河湖长信息的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河湖长调整后,市、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应指导、督促有关辖区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负责的河湖长公示牌信息的更新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级河长及其对口协助单位的设置安排如下

(一)黄河

市级河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对口协助单位:新乡黄河河务局

(二)卫河

市级河长: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对口协助单位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卫河前河头村橡胶坝以上段。

对口协助单位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卫河前河头村橡胶坝以下段。

(三)共产主义渠

市级河长:市委副书记

对口协助单位一: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共产主义渠获嘉县、新乡县、凤泉区、牧野区段。

对口协助单位二:市发改委,负责共产主义渠卫辉市段。

(四)天然渠

市级河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对口协助单位一:市财政局,负责平原示范区、原阳县段。

对口协助单位二:市林业局,负责封丘县、长垣市段。

(五)文岩渠

市级河长: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

对口协助单位一: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负责平原示范区、原阳县段。

对口协助单位二:市住建局,负责延津县、封丘县、长垣市段。

(六) 天然文岩渠

市级河长: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对口协助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七) 东孟姜女河

市级河长:市委常委、市委统战部部长

对口协助单位:市教育局

(八) 西孟姜女河

市级河长:市政府副市长(分管生态环境)

对口协助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九)东大沙河

市级河长:市政府副市长(分管公安)

对口协助单位:市公安局

(十) 西大沙河

市级河长:市政府副市长(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

对口协助单位:市工信局

(十一)民生渠

市级河长: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长

对口协助单位:市卫健委

(十二)赵定河

市级河长:市政府副市长(分管供销)

对口协助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十三)幸福渠

市级河长: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对口协助单位:市人社局

(十四)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

市级河长:市政府副市长(分管水利)

对口协助单位:市水利局

(十五)人民胜利渠干渠

市级河长:市政府副市长

对口协助单位一:省人民胜利渠保障中心,负责人民胜利渠南环桥上游段。

对口协助单位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民胜利渠南环桥下游段。

第十七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将河湖长体系动态管理纳入河湖长制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适时对各县(市)、区“河南省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和河长公示牌的信息更新、维护情况进行抽查暗访。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乡、村两级的督促指导,落实河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工作,全面夯实河湖长制工作基础。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