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关系到广大移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1991年,国务院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4号);党的十六大后,党中央、国务院就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为适应新形势要求,2006年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年4月国务院再次修订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以下简称“条例”)。为便于大家理解掌握新修订的条例,我们条例的总则、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移民后期扶持等三个方面进行解读,以利于大家更好地在工作中执行移民条例。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新条例共8章63条,从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出发,明确了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强化了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移民安置的程序和方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制度以及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三、《条例》解读
(一)总则
1、立法目的: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建立公平、有序、合理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秩序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2、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适用范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4、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方针: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方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5、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原则: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要;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6、移民安置工作管理体制: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对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会议要求、经费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要求。
(二)移民安置实施管理
7、实施移民安置规划责任主体: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
8、移民安置协议的签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9、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管理: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要求和移民安置规划,在每年汛期结束后60日内,向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在与项目法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并下达本行政区域的下年度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10、项目法人资金的拨付: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
11、农村移民安置费用使用:一是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二是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三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安置的,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四是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应当由本人向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其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后,应当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12、移民个人财产补偿和搬迁费用兑付:搬迁费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13、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复建管理:由移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产权人组织实施。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14、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建设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迁建。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建设。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15、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三)后期扶持管理
16、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的主体: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由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17、水库后期扶持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后期扶持的范围、期限、具体措施和预期达到的目标等内容。
18、后期扶持的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19、扶持标准: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20、扶持期限: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移民纳入扶持范围,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21、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22、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23、后期扶持规划的报批: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需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