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水利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新乡市水利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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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新乡市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 1.对一般生产性建设项目(不含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按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征占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1.2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每立方米0.8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每立方米0.8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政府制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综〔2015〕107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8〕1079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1〕1112号) | 由税务部门征收。 |
| 2 | 新乡市水利局 | 新乡市河湖事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无 | ||||||
| 3 | 新乡市水利局 | 新乡市南水北调 工程运行保障中心 | 事业单位 | 无 | ||||||
| 4 | 新乡市水利局 | 新乡市水利安全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无 | ||||||
| 5 | 新乡市水利局 | 新乡市 大功引黄工程事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无 | ||||||
| 6 | 新乡市水利局 | 新乡市 水利移民规划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无 | ||||||
| 7 | 新乡市水利局 | 新乡市防汛抗旱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无 | ||||||
| 8 | 新乡市水利局 | 新乡市水利科技推广中心 | 事业单位 | 无 | ||||||
| 9 | 新乡市水利局 | 新乡市节约用水中心 | 事业单位 | 无 | ||||||
| 10 | 新乡市水利局 | 新乡市水利局勘探钻井队 | 事业单位 | 无 | ||||||
| 咨询及投诉电话:0373-2020715 | ||||||||||
豫公网安备 410703020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