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水利局关于“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免申即享”惠企政策的解读
我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事项,该事项作为惠企政策,符合“免申即享”政策。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内容
根据《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综〔2015〕107号)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2)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3)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4)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5)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综〔2015〕107号),详见附件。
三、适用对象及适用条件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符合上述第二十条规定的。
四、办事指南
本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生产建设项目,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查阅相关材料认定后,无需申报任何材料,免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业务咨询电话:
0373-3078041(新乡市水利局行政审批窗口)
0373-2079612(新乡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科)
新乡市水利局
2026年4月16日
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综〔2015〕107号).PDF
豫公网安备 410703020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