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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时间:2020-09-24 00:00:00 来源: 作者: 浏览量:49672
      一、我国水土保持立法
      (一)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立法过程: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保法》)并颁布实施,提出了“谁开发,谁治理,谁补偿”的原则。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水保法》进行了修订,新《水保法》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水土保持工作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并于2012年9月由省人大常委会第77号公告实施。

      二、水土保持工作方针
      新《水保法》分总则、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共60条款。在总则明确了水土保持工作方针: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

      三、新《水保法》突出八大亮点
      亮点一:强化了政府水土保持责任
      ▲规定政府要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批准水土保持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工作。
      ▲规定政府要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亮点二:强化了水土保持规划法律地位
      ▲规定水土保持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
      ▲规定水土保持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保规划相协调,同时应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规定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同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亮点三:强化了水土保持预防管理
      ▲强调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在1993年1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水土保持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规定在水土流失严重和生态脆弱地区,应当限制或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禁止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规定项目选址选线应避让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提高标准、优化施工、减少扰动损坏;废弃土石渣应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
      ▲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即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亮点四:强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制度
      ▲规定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制编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案如有重大变更的,需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应包含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法定内容。
      ▲规定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亮点五:强化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国家加强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政府应以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耕作等措施进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国家加强江河源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预防和治理,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亮点六:强化了水土保持动态监测
      ▲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政府保障监测工作经费。
      ▲国家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明确公告内容: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进行动态监测。
      ▲规定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亮点七:强化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
      ▲赋予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的权力: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要求被检查对象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情况作出说明;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对象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举报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八:强化了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违法取土挖砂采石、在禁垦地开垦、重点防治区采挖毁坏植被、水保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弃渣、未编或未批准水保方案就开工建设、逾期不治理、水保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产使用、拒不交补偿费等行为都分别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