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和《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019年,有以下1家取水许可证到期无申请延续,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注销该单位的取水许可:河南新乡市亚洲啤酒有限公司(取水(豫0701)字[2014]第01号))。
特此公告。
2019年9月5日